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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19年完成30万户居民取暖替代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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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9-05-25 08:55:50【

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和生态环境部印发《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

(一)空气质量年际变化。2018年,全省空气质量总体趋于稳定,全年综合质量指数为4.29,同比下降2.1%,优良天数比率为82.8%,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目标任务0.8个百分点。14个市州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为77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3%,较2015年下降18.9%;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34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3.0%,较2015年下降19.0%,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目标任务12个百分点;二氧化硫(SO2)平均浓度为1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4.3%,较2015年下降41.9%;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为2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6.9%,较2015年下降12.9%;一氧化碳(CO)平均浓度为1.5毫克/立方米,同比下降6.2%,较2015年下降33.6%;臭氧(O3)平均浓度为13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0.7%,较2015年上升6.9%。6项因子中,SO2、NO2、CO、O3等4项气态因子较上年均不同幅度下降,PM10和PM2.5等2项固态因子由于受沙尘天气大幅增多影响,略有上升。

(二)地级及以上城市达标情况。2018年,全省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有张掖、庆阳、陇南、甘南4个市州。其中,PM10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有张掖、庆阳、陇南、甘南4个市州;PM2.5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有嘉峪关、金昌、白银、张掖、酒泉、庆阳、陇南、甘南8个市州;全省14个市州SO2均达到了国家标准;兰州市NO2未达到国家标准,其余13个市州均达标;全省14个市州CO均达标;兰州市O3未达到国家标准,其余13个市州均达标。

(三)存在问题。一是空气质量改善效果不稳固。全省空气质量总体趋于稳定,PM2.5和优良天数比率均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目标任务,但部分市州个别指标超出年度目标。天水市、庆阳市、定西市PM10年均浓度分别超过年度目标值7微克/立方米、1微克/立方米、11微克/立方米;天水市、定西市、临夏州PM2.5年均浓度分别超过年度目标值2微克/立方米、3微克/立方米、2微克/立方米;兰州市优良天数比率与年度目标值相差3.1个百分点。二是工业企业排放量仍居高位。兰州石化、庆阳石化、玉门石化三大石化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仍较大,白银公司、金川公司、酒钢公司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亟待加强,且白银公司和金川公司排放SO2浓度时有超标现象发生,全省砖瓦企业还未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仍居高位,是制约部分城市空气质量改善的主要因素。三是散煤污染依然严重。据统计,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生活散煤年使用量约650万吨,占全省煤炭消费总量的9.7%,直接排放烟尘(PM10、PM2.5)约10.8万吨,SO2约3.2万吨,CO约74.5万吨、VOCs约2万吨。这些污染物未经任何环保设施处理,直接向大气环境排放,对城市空气造成严重污染。全省14个市州虽已建设煤炭集中配送一级市场96个、二级配送网点1758个,但86个县区中大部分县区仍未全面建成配送体系,散煤煤质管控还不到位。四是涉气“散乱污”企业大量存在。据初步统计,全省目前尚有580余家涉气“散乱污”企业,这些企业中有的产业布局不合理,有的合规手续不齐全,有的未按要求安装环保设施,目前均未全面开展综合整治。五是道路扬尘污染还没有彻底解决。全省14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为69%,但县区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仅为34%,距离国家要求到2020年达到60%的水平还有很大差距。六是科学治污的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各市州还未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没有系统开展源解析工作,没有把微测网运行和网格化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科学治污的水平还不高。

二、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完善交通运输结构,改善用地结构,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三、工作目标

2019年,全省14个市州所在城市PM10、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分别下降20%、21.4%,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5.5%以上。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

1.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继续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钢铁、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明确2019年度需要搬迁的企业,按计划实施关闭搬迁,逾期未落实的一律停产。(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严控“两高”行业准入。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减量置换政策,严禁新增产能。(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印发的《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规定,制定2019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督促各市州按照淘汰计划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加大过剩产能压减力度,加快“两高一资”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配合)

(二)调整能源结构

4.有序推进冬季清洁取暖。认真落实《甘肃省冬季清洁取暖总体方案(2017—2021年)》,按照清洁替代、经济适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综合采用各类清洁取暖方式,替代燃煤取暖。继续实施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城乡结合部及周边乡镇居民取暖土炕、土灶、小火炉煤改气、煤改电或洁净煤替代工程。2019年全省完成改造任务30万户。(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大煤质管控力度。2019年9月底前,14个市州所在城市和各县(市、区)建成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的煤炭交易市场和集中配送体系,基本实现全省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民用煤配送全覆盖。加强煤质抽检,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劣质煤行为,杜绝劣质煤流入市场。(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持续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城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率达到60%以上。所有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满足拆并接入需求的分散燃煤锅炉应予以淘汰关闭,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的前提下实施清洁能源改造。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未覆盖区域的燃煤锅炉,符合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的,应进行锅炉烟气达标治理改造;不符合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的,应改为电、醇基燃料等清洁能源。偏远乡镇地区,受经济等条件制约暂时无法淘汰或用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锅炉,可采取使用洁净煤等方式实现锅炉烟气达标排放。推进工业园区实现“一区一热源”,逐步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住建厅、省工信厅配合)

7.加强煤炭总量控制。制定2019年度全省煤炭消费目标及各市州煤炭消费指标。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煤炭减量替代工作,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提高电力用煤在煤炭消费总量中的比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三)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8.全面加强柴油车环保达标监管。制定印发《甘肃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不按规定公开机动车环保信息,以及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屏蔽和篡改车载诊断系统等违法行为。强化老旧柴油车、燃汽车等高排放车辆监管,推进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货运车辆“三检合一”。(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配合)

9.推进老旧车辆淘汰报废。各地要制定老旧柴油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兰州市全面开展淘汰工作。其他各市州启动淘汰工作。(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信厅配合)

10.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各地要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重点管控区域兰州、白银、天水、平凉、庆阳、定西、临夏等市州2019年底前完成,其他市州2020年6月底前完成。在大气污染“冬防”期间,各地要加强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的监督检查,重点管控区域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其他市州每年至少抽查1次,抽查率达50%以上,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进入控制区使用,消除冒黑烟现象。(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快车用油品质量升级。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取消普通柴油标准。深入开展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回头看”,新建设施必须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治理装置,所有加油站气液比、密闭性、液阻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测。大力开展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假劣尿素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清除、彻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车)。(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快移动源环境能力建设。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体系,推动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运输通道建设遥测点位、工程机械安装排放监控系统,构建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移动源环境监管平台。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能力建设,各市州根据工作需要在柴油车主要通行路段建设遥感监测点位,并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重点管控区域兰州、白银、天水、平凉、庆阳、定西、临夏等市州2019年底前建成,其他市州2020年建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四)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13.实施生态绿色增容工程。继续加强城市生态增绿减污,降低沙尘、扬尘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兰州市要加大造林绿化力度,2019年新增植树造林7.5万亩。河西五市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大力实施“生态立市”战略,加强祁连山生态安全屏障和北方防沙治沙建设,积极推进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国家重点工程,推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要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建设城市绿色廊道,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牵头,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14.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开采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大力推广绿色勘查和绿色开采,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矸石山治理。(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15.实施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加强对建筑、道路、拆迁、水利、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物料堆场等各类工地及裸露地块的扬尘污染监管。2019年底前,各类施工工地落实“六个百分百”抑尘措施合格率达到97%以上。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19年底前,各市州所在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平均达到70%以上,其他县市区建成区平均达到50%以上。(省住建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配合)

(五)推进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

16.推进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加快实施火电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底前完成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自备电厂等企业10台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研究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推动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整治。深入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整治工作,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金川公司、白银公司和酒钢集团本部各冶炼生产系统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全面达标治理工作;积极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并建立管理清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18.加快推进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

按照国家实施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技术方案,明确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的治理要求,积极开展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和整治。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兰州石化、庆阳石化、玉门石化三大石化公司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联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19.实施“散乱污”企业整治专项行动。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对列入整治清单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坚决予以取缔;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砖瓦企业安装用电在线监控设备,实现对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的实时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六)深入开展面源污染治理

20.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严格落实禁烧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烧荒等“四烧”行为,严厉查处各类焚烧行为。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到2019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施用量。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高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强化餐饮业油烟治理。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城区餐饮业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和油烟治理。新建餐饮项目要严格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做好油烟治理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严禁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等地下通道。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擅自停运油烟净化设施和超标排放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开展露天烧烤规范和整治。依法取缔城市建成区(含县城)从事露天烧烤的流动摊点,坚决查处固定门店室外设炉灶进行露天烧烤的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强化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紧盯节假日及婚丧嫁娶等重点监管时段,对城市建成区特别是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区域和场所严防严控,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4.切实提高区域预测预报能力。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实现7—10天预报能力,省级预报中心实现以市州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逐步开展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5.完成大气污染重点排放源清单。按照国家要求,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2019年底前,各市州编制完成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重点排放源清单,为应对重污染天气、实现应急减排提供决策依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6.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对水泥等重点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并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夯实大气环境管理基础

27.完善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要求加强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连。(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8.启动全省大气污染成因及治理攻关项目。开展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分析大气污染成因特别是臭氧形成机理、污染传输通道,研究提出切实有效的治理方案,奠定科学治污的基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9.落实网格化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全面覆盖、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以街道(乡镇)为主,部门联动,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总方针,进一步优化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形成排查摸底、宣传动员、立行立改、综合执法、调度考核的长效工作机制,彻底解决网格化形同虚设现象,真正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的必须管环保、管行业的必须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各地要制定具体详细、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方案,分解目标任务,靠实部门责任,明确时间节点,确保完成年度目标。

(二)强化督查检查。省大气办通过督导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督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限期整改。各市州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自查力度,提前整改存在问题,推动工作落地见效。

(三)加大考核问责。严格落实预警通报和考核问责机制,对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重点任务推动缓慢、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不力的市州,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目标任务严重滞后的市州,由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约谈市州大气办负责同志,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市州,由省政府领导约谈市州政府负责同志,并依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环境信息公开。每月在中国·甘肃网站、省生态环境厅网站、《甘肃日报》等主要媒体上发布14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各市州依托全省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按月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排名情况进行通报。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监控企业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五)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积极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创建活动,倡导文明、低碳、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理念。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和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努力营造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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